一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是指以谷类、薯类、豆类为原料,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,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加工制成的食用淀粉,包括谷类淀粉、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。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制品是指以谷类、薯类、豆类或以谷类、豆类、薯类食用淀粉为原料,经清洗、磨碎、分离、和浆、干燥、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淀粉制品,包括粉丝、粉条、粉皮。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:淀粉,淀粉制品。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,其产品类别编号为:2301。
二、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(一)基本生产流程。 1.淀粉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→ 浸泡(鲜薯类除外)→ 磨碎→ 分离→ 脱水→干燥→包装 2.淀粉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清洗→ 浸泡(鲜薯类除外)→ 磨碎→ 分离→ 脱水→和浆→ 成型→ 冷却→ 干燥→ 包装 若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,其基本生产流程直接从“和浆”开始。 (二)关键控制环节。 1.淀粉的关键控制环节: (1)分离;(2)干燥。 2.淀粉制品的关键控制环节: (1)和浆;(2)干燥。 (三)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。 1.水分超标会造成淀粉发霉变质。 2.淀粉生产过程中,分离效果不好造成蛋白质含量不合格。 3.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,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。
三、必备的生产资源 (一)生产场所。 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,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、生产车间和成品库。 生产企业用于淀粉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,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辅砌,平坦、无积水;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。 淀粉分装企业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、包装车间、成品库。 (二)必备的生产设备。 1.淀粉 (1)清洗设备,如振洗筛、比重去石机等;(2)浸泡设施(以鲜薯为原料除外),如浸泡罐、浸泡槽等;(3)磨碎设备,如破碎设备、针磨机等;(4)分离设备,如除砂旋流器、分离机等;(5)脱水设施,如离心机等;(6)干燥设施,如干燥机等;(7)包装设备,如包装机等。 淀粉分装企业的必备生产设备为:(1)混合设备,如混合搅拌机等;(2)计量设备,如台称等;(3)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,如包装机等。 若只是分装单一品种,混合设备可不考核。 2.淀粉制品 (1)清洗设备,如振洗筛、比重去石机等;(2)浸泡设施(以鲜薯为原料除外),如浸泡罐、浸泡槽等;(3)磨碎设备,如破碎设备、针磨机等;(4)分离设备,如除砂旋流器、分离机等;(5)脱水设施,如离心机等;(6)和浆设备,如和面机、打糊机等;(7)成型设备,如漏粉机等;(8)冷却设施,凉粉室、冷冻室等;(9)干燥设施,如烘房、晾晒场等;(10)包装设备,如包装机等。 直接以食用淀粉为原料加工生产淀粉制品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(6)~(10)。
四、产品相关标准 GB/T 8883—1988《食用小麦淀粉》;GB/T 8884—1988《食用马铃薯淀粉》;GB/T 8885—1988《食用玉米淀粉》;GB 19048—2003《原产地域产品 龙口粉丝》;GB 2713—2003《淀粉制品卫生标准》;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。
五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,如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/T 8886-1988《淀粉原料》的规定。企业生产淀粉制品所用的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,外购调料包的,应对调料包进行进货验证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,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。
六、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(一)淀粉。 1.天平(0.1g);2.分析天平(0.1mg);3.干燥箱;4.磁力搅拌器;5.灰化炉;6.透明板;7.分样筛(100目)。 (二)淀粉制品。 1.分析天平;2.干燥箱。 即食类淀粉制品还应必备下列出厂检验设备: 1.天平(0.1g);2.灭菌锅;3.微生物培养箱;4.生物显微镜;5.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。
七、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、监督检验、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1、表2中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。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“*”标记的,企业每年应当检验2次。
表1 淀粉质量检验项目表
序号 |
检验项目 |
发证 |
监督 |
出厂 |
备注 |
1 |
感官 |
√ |
√ |
√ |
|
2 |
净含量 |
√ |
√ |
|
|
3 |
水分 |
√ |
√ |
√ |
|
4 |
酸度 |
√ |
√ |
√ |
|
5 |
灰分 |
√ |
√ |
√ |
|
6 |
蛋白质 |
√ |
√ |
* |
|
7 |
斑点 |
√ |
√ |
√ |
|
8 |
细度 |
√ |
√ |
√ |
|
9 |
白度 |
√ |
√ |
* |
|
10 |
粘度 |
√ |
√ |
|
食用玉米淀粉不检验此项目 |
11 |
脂肪 |
√ |
|
|
|
12 |
二氧化硫 |
√ |
√ |
* |
|
13 |
砷 |
√ |
√ |
* |
|
14 |
铅 |
√ |
√ |
* |
|
15 |
标签 |
√ |
√ |
|
|
表2 淀粉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
序号 |
检验项目 |
发证 |
监督 |
出厂 |
备注 |
1 |
感官 |
√ |
√ |
√ |
|
2 |
净含量 |
√ |
√ |
|
|
3 |
水分 |
√ |
√ |
√ |
|
4 |
淀粉 |
√ |
√ |
* |
|
5 |
黄曲霉毒素B1 |
√ |
√ |
* |
|
6 |
二氧化硫残留量 |
√ |
√ |
* |
|
7 |
总砷 |
√ |
√ |
* |
|
8 |
铅 |
√ |
√ |
* |
|
9 |
菌落总数 |
√ |
√ |
√ |
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|
10 |
大肠菌群 |
√ |
√ |
√ |
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|
11 |
致病菌 |
√ |
√ |
* |
即食类淀粉制品必检项目 |
12 |
标签 |
√ |
√ |
|
|
八、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,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,如果企业同时生产即食类淀粉制品,应加抽即食类淀粉制品。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,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,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,所抽样品分成2份,1份检测,1份备查。样品确认无误后,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、盖章,当场封存样品,并加贴封条,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,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。
九、其他要求 淀粉产品允许分装。 |